西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西盟县委新农办 发布时间:2011-05-21 15:43:37 点击率:77
为了深入扎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盟县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按照“县为单位、部门协调、乡镇配合”的原则,由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政研室、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配合所驻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努力当好方针政策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服务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基层组织建设的督导员。经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各项事业明显进步,基层组织明显加强。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具体任务主要参照《西盟县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实施意见》(西办发[2007]18号)所明确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结合驻村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工作指导员在乡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抓好对新农村指导员的教育管理,组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工作队长在抓好自己驻点村工作的同时,要经常到各村检查指导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汇报工作和有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乡镇党委和指导员工作队长有责任建议调换。
第六条 县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等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及督查等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县组织部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好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 七条 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解决指导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派出单位是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后盾,要切实履行包村责任,认真落实帮扶措施,为指导员驻村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单位领导至少每季度要带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1次以上。针对所派驻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帮助整顿,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不解决问题、不改变面貌不脱钩。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与原工作脱钩,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2天,驻村期间党组织关系要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其党员民主评议在村党组织进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各乡镇要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参加所在乡镇和村“两委”重要会议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乡镇要每月定期召开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例会,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介绍,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队长会议,听取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有关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新农村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列席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工作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两委”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汇报制度。指导员要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工作队长和各乡镇党委、派出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各乡镇要保存好新农村指导员的汇报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党委与工作队长要在每月的5日前定期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上个月的工作开展情况;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各乡镇党委与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提出口头批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工作队长要做好本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请假5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和所驻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备案,并通知所在乡镇党委;请假5天以上的,由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备案,并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队队长请5天假以内的,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审批、村党支部备案;请5天以上的由各镇党委书记提出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村党支部备案。省、市派出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需要年休假的,要报各乡镇党委提出意见送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村党支部备案。请病假者需要持医院病情证明。不请假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派出部门不准随意抽调驻村干部回单位工作,确因工作急需临时抽回的,必须报经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否则,按空岗对待,缺勤空岗的予以通报批评。未经同意无故抽回或有旷工行为的,按天数扣除生活补贴。各村党支部于当月5日前将指导员考勤情况上报所在乡镇党委,乡镇党委汇总后再报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驻村大事记》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驻村大事记》,大事记要有具体内容,杜绝把驻村大事记写成日志记流水账。工作队队长要坚持记录本乡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指导员的思想、生活状况。《驻村大事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在精简分流范围。
第十八条 县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县财政要根据当地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每人每天补贴生活费10元,由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各派出单位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 新农村指导员驻村期间,由各乡镇党委负责考核,每年考核两次,根据一定比例,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考核结果由各乡镇党委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派出单位收回重派。工作指导员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派驻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按照新农村工作指导员总数的30%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尊重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村级工作制度随意表态或盲目行事。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性修养,经受农村新环境的考验,做实践“三个代表”的表率;严格执行有关驻村干部的待遇规定,牢记和坚持“两个务必”,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勤俭办事;切实做到为民、富民、安民、不扰民,不准花村里一分钱,不能给群众增加任何负担;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不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书面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被调整、撤换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为各乡镇党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乡镇党委负责人和工作队队长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按照“县为单位、部门协调、乡镇配合”的原则,由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政研室、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配合所驻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努力当好方针政策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服务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基层组织建设的督导员。经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各项事业明显进步,基层组织明显加强。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具体任务主要参照《西盟县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实施意见》(西办发[2007]18号)所明确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结合驻村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工作指导员在乡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抓好对新农村指导员的教育管理,组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工作队长在抓好自己驻点村工作的同时,要经常到各村检查指导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汇报工作和有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乡镇党委和指导员工作队长有责任建议调换。
第六条 县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等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及督查等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县组织部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好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 七条 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解决指导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派出单位是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后盾,要切实履行包村责任,认真落实帮扶措施,为指导员驻村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单位领导至少每季度要带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1次以上。针对所派驻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帮助整顿,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不解决问题、不改变面貌不脱钩。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与原工作脱钩,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2天,驻村期间党组织关系要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其党员民主评议在村党组织进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各乡镇要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参加所在乡镇和村“两委”重要会议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乡镇要每月定期召开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例会,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介绍,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队长会议,听取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有关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新农村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列席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工作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两委”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汇报制度。指导员要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工作队长和各乡镇党委、派出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各乡镇要保存好新农村指导员的汇报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党委与工作队长要在每月的5日前定期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上个月的工作开展情况;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各乡镇党委与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提出口头批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工作队长要做好本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请假5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和所驻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备案,并通知所在乡镇党委;请假5天以上的,由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备案,并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队队长请5天假以内的,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审批、村党支部备案;请5天以上的由各镇党委书记提出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村党支部备案。省、市派出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需要年休假的,要报各乡镇党委提出意见送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村党支部备案。请病假者需要持医院病情证明。不请假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派出部门不准随意抽调驻村干部回单位工作,确因工作急需临时抽回的,必须报经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否则,按空岗对待,缺勤空岗的予以通报批评。未经同意无故抽回或有旷工行为的,按天数扣除生活补贴。各村党支部于当月5日前将指导员考勤情况上报所在乡镇党委,乡镇党委汇总后再报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驻村大事记》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驻村大事记》,大事记要有具体内容,杜绝把驻村大事记写成日志记流水账。工作队队长要坚持记录本乡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指导员的思想、生活状况。《驻村大事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在精简分流范围。
第十八条 县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县财政要根据当地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每人每天补贴生活费10元,由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各派出单位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 新农村指导员驻村期间,由各乡镇党委负责考核,每年考核两次,根据一定比例,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考核结果由各乡镇党委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派出单位收回重派。工作指导员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派驻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按照新农村工作指导员总数的30%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尊重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村级工作制度随意表态或盲目行事。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性修养,经受农村新环境的考验,做实践“三个代表”的表率;严格执行有关驻村干部的待遇规定,牢记和坚持“两个务必”,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勤俭办事;切实做到为民、富民、安民、不扰民,不准花村里一分钱,不能给群众增加任何负担;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不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书面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被调整、撤换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为各乡镇党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乡镇党委负责人和工作队队长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