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政策衔接规定
作者:镇沅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6-01-08 17:02:51 点击率:236
一、《人口法》施行时间
《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5年12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与全国同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政策衔接
(一)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依据《人口法》规定申请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二)再婚、病残儿、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形的生育政策,继续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可延至2016年3月31日。
基层计划生育机构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合理安排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按原程序办理并认真落实。
(三)对于晚婚晚育假、陪护假、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奖励优待政策,在我省未修改《条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社会制约政策衔接
(一)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暂不做实质处理。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于其他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仍按《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