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
作者:镇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5-11-04 08:02:16 点击率:148
一、《条例》修订颁行的时间
一是审议通过的时间。2015年9月25日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颁布实施的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是开始全面受理申请的时间。2015年10月8日起开始全面受理申请。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一非一农”夫妻可以生育二孩,即只要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适当放宽了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复婚夫妻除外。
3.按照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将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种类由7个增加到8个,增加的民族为景颇族;允许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居民生育二孩。
4.取消了生育间隔。
三、《条例》修改前后的衔接规定
1.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生育、符合新《条例》规定、且均属政策内生育的,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当于子女出生30日内到女方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补办。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
2.符合再生育条件,第二孩生育了双胞胎的属政策内生育,按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不会被处罚。
3.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对于新《条例》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原《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4.201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新《条例》实施后处理的,如新《条例》处罚幅度低于原条例的幅度,按新《条例》的规定处罚。但在新《条例》实施前已依照原《条例》作出处罚决定的,其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5.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次生育的不能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