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口和计生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26 17:10:16 点击率:223
富源县人口和计生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
一、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富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机构设置:富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设立富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管辖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四、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人口发展规划,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或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七)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富源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富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执法人员守则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
2.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反腐拒贿不谋私利。
5.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
六、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证 照 |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执法类别 |
执法证号 |
|
罗世鸿 |
男 |
党支部书记 |
计划生育 |
|
|
刘文胜 |
男 |
局 长 |
计划生育 |
YN168295 |
|
贺保才 |
男 |
副局长 |
计划生育 |
YN168297 |
|
韩 瑛 |
女 |
副局长 |
计划生育 |
YN168296 |
|
夏 坤 |
男 |
办公室主任 |
计划生育 |
YN016794 |
|
郭冬竹 |
女 |
政策法规信访科科长 |
计划生育 |
YN016795 |
|
杨士林 |
男 |
科教业务科科长 |
计划生育 |
YN016796 |
|
张维能 |
男 |
流动办主任 |
计划生育 |
YN016802 |
|
范学坤 |
男 |
乡(科)级正职 |
计划生育 |
|
|
蒋克明 |
男 |
乡科级正职 |
计划生育 |
YN016790 |
|
张石龙 |
男 |
主任科员 |
计划生育 |
YN016791 |
|
秦 斌 |
男 |
主任科员 |
计划生育 |
YN016793 |
|
刘建琼 |
女 |
副主任科员 |
计划生育 |
YN016800 |
|
方胜芬 |
女 |
办公室副主任 |
计划生育 |
YN016799 |
|
温艳芳 |
女 |
科 员 |
计划生育 |
YN0168299 |
|
李培桃 |
女 |
科 员 |
计划生育 |
YNP0110648 |
|
王玉洪 |
男 |
科 员 |
计划生育 |
YN016798 |
|
廖 瑛 |
女 |
科 员 |
计划生育 |
YN016801 |
七、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八、执法依据及权利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九、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① 立案调查
②审查
③作出征收决定和送达
④执行
⑤结案
十、行政处罚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审查
④告知权利
⑤作出决定
⑥送达决定书
十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
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城镇居民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至10倍征收。属农村居民的按上年度地州农民人均纯收入5至8倍征收。
十二、行政处罚标准:
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配偶者与其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 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十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结期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代征机关。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四、行政处罚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Ο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