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出台规定将“四项监督制度”约束力延伸到股(所)级干部选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15 08:44:50 点击率:92
会泽县在抓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会泽县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有关事项报告、报告评议等监督措施延伸到股(所)级干部。
明确选任监督对象范围。将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站(所)党政正、副职;县直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党政正、副职;基层党委不是科级干部的委员(成员);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纪委委员、副书记的选任纳入监督对象,对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实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股(所)级干部选拔中,明确了基层党委或决策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六种情形,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三年内曾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情况等;明确了在作出决定前应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四种情形,包括一次性调整涉及岗位数量较大、同一人员经提拔或调整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调整等。
实行定期报告评议制度。规定各单位(部门)每年要专题报告年度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测评,对当年度新选拔任用正股(所)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实行股所级干部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前,对拟提拔任用对象应当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组织人事机构的意见。纪检组织对廉政审查情况应给予书面回复。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明确应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10种情形,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的8种情形,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的8种情形,追究同级纪检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的4种情形,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的9种情形。
明确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为监督检查工作主体,提出严格的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