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08:50:46 点击率:529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06〕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当前,我省一方面面临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需要大批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建功立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省情,认真研究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拓宽渠道,加大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力度
(一)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
要总结我省选调生工作经验,根据基层需求情况,进一步扩大选调生规模,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教科文卫、农林水牧等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工作。要把选调生安排在重要岗位,作为业务骨干来培养。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退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空出岗位用于安置选调的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遵循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的领导岗位工作。
(二)继续实施到农村服务计划。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聘期为3年。特色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条件公办教师同等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中央财政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清算,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纳入"计划"的县在实施预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的教师。
2.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团省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1000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每人每月所需生活补助费200元和每年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其余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州、市解决。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事业单位服务且愿意留下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别优秀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在其他县(市、区)服务且愿意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志愿者,有关部门应推荐其在本系统内就业。
3.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有关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单位应优先考虑接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4.实施进村、进社区工程。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每年在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选设一批临时岗位,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到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服务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月至少600元生活补助。到城市社区服务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服务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所需经费由州(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推荐就业。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可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对其予以照顾;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一旦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的各基层企事业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对人才需求的状况,确定定向生的专业、岗位和数量,报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初审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据此制定定向招生计划,分别下达各高校和基层用人单位,用于定向培养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招录工作,要严格招生管理,保证定向生招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定向生到基层单位工作。
基层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定向生招生协议范本签订定向生培养协议。培养费用由基层用人单位、学生双方协议分担。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定向培养协议。协议服务期限内,定向生不得流动,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对学业完成后拒不履行协议的定向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派遣、其他用人单位不予接收,与其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回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的定向生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也不得聘用。对达不到协议规定服务时间自动离开定向协议工作岗位的定向生,必须赔偿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离开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
(四)建立就业见习制度。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教育等部门配合,针对基层各行业、职业(工种)对职业能力的需求,会同高校对有到基层(企业)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工种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完善政策,为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保障
(一)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
对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的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政策,离开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在落实了工作岗位之后,可在工作单位的合法固定地址或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不受落户条件限制。
(二)建立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制度。
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工作,且服务年限达到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三)实行优惠的工资政策。
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工作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县级机关及县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机关就业的毕业生,转正后可高定1档工资标准;到上述地区其他乡镇机关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高定2档工资标准。享受高定工资标准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工作不满5年调离上述县(区)和乡镇的,取消所享受的工资优惠政策,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重新确定工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自主创业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
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开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绿色通道"。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窗口",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服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对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核发营业执照。
5.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2.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2年。
3.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活动。
对开展科技创新,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开展自主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具体支持鼓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下达周转编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
为缓解我省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根据每年选派人数和编制情况,给全省乡镇,特别是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所辖乡镇下达周转编制,用于接收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制由省编办统一调控。
(八)建立向基层倾斜的公务员考录政策。
从2006年开始,省级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 (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2008年以后,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面向具有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岗位(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九)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方面提 供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重点做好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为期最长1年的临时救助。
加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人事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十)建立向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的教育政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村、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对于工作(服务)期满报考我省高校研究生,在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2年、1年的学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
四、深化改革,积极推进面向基层的高等教育改革
(一)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综合配套改革。
教育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把握好高等教育发展的节奏,使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高校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加强素质教育,主动了解基层人才需求状况,大力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积极开展学生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活动,推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和顶岗实习制度,努力提高毕业生面向市场和基层就业的能力,培养基层急需的人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他们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踊跃地到基层锻炼。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就业指导场所"四到位",抓好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资源共享的毕业生远程面试和网上初选,加强与校外市场、基层用人单位以及校际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完善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市场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市场。
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市场,主动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发展规划设计等服务,积极开展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推介活动。政府所属人才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增设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区,及时收集、发布基层的需求信息,通畅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二)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人才、劳动力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 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吸纳大学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招聘信息,择优录用。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信息、就业歧视和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六、加强领导,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营造舆论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大学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省里每2年集中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表彰一批"青年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典型",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人才资源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程,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加强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抓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保证责任、政策、资金"三落实"。省委、省政府年终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政策不力的,将责令限期改进。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