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督查办法(试行)
作者:陆良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12-30 11:42:46 点击率:121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共陆良县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县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督查组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督查对象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的公务员(含登记和未登记人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学校和医院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陆金融服务行业、民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督查内容和职责
(一)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四群”教育,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情况。
(二)干部直接联户服务群众的动态管理情况。
(三)建立责任区、实行“五个一”的服务、选派驻村工作队、与群众“三同”、干部下访恳谈和接待群众工作落实情况。
(四)各级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五)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遵守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的情况。
(六)全面了解民情舆论动态和民情动向,督促各类民情事项的处理和民生问题的解决,提出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及时督促整改督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对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对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九)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四群”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督查任务。
(十)定期和不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四群”教育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五条 督查方式方法
(一)督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二)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座谈走访、实地察看、随机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核实、鉴别群众反映情况的真实程度,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或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形成专项督查报告,并对督查对象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条 督查纪律要求
(一)严格履行职责,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不做出处理决定。
(二)实事求是地反映督查结果,客观公正地提出督查意见。
(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督查结果的运用
(一)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将与各乡(镇)、县直单位综合奖惩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收到《督办单》、《查办单》的乡(镇)和部门在年终考核得分中予以相应扣减;对督查中落实不力、年内收到三次《督办单》或二次《查办单》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干部联系群众工作的督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参考,并为党政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做好资料积累;领导班子的督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职务级别调整、工资晋级、奖惩激励、教育培训等主要依据。
(三)对工作落实不力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加强整改,对限期不整该或整改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由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非领导职务干部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广大干部应根据督查反馈结果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乡(镇)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