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作者:陆良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12-30 11:49:01 点击率:96
第一条 为严明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纪律,促进全县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陆良县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党的群众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结合陆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是指按照县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的要求,组织全县干部职工直接联系群众,努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听取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系人是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含未登记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学校和医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陆金融服务行业、民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联系服务对象包括农村群众、社区居民、企业职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联系人未落实组织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陆良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陆良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党办发〔2009〕10号)的规定实施问责:
(一)未认真开展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少于5户的,一般干部职工直接联系群众少于3户的。
(二)未认真开展走访服务,每年入户走访联系对象少于3次或未撰写民情日记。
(三)未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县处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每年住村少于10天的,乡镇干部每年住村少于60天的,其他干部每年住村少于5天的。
(四)未开展下访恳谈,每年采取集中访谈和个别访谈的方式,走访户数少于30户的,或个别访谈少于1次的。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每年深入基层调研少于3个月的。
(六)未撰写蹲点调研报告或年终工作总结的。
(七)未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联系服务对象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参加到省、到京闹访、缠访或参加群体性事件的。
第七条 联系人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干管权限和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索要或接受直接联系服务对象礼金、礼品或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二)讲排场、比阔气,要求层层陪同、公款大吃大喝,或接受下属单位礼金、礼品,或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承担住村伙食费或公款报销住村伙食费。
(四)对群众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但未进行答疑解惑工作或未如实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五)对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重大紧急困难和问题,不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八)联系服务对象参加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对群众疾苦和困难麻木不仁,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十)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