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02 15:37:03 点击率:333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27号文件"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协助各级党委加强对公安干部的管理和考察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公安机关完成保卫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为此,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部协助中央管理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厅、局长。
二、公安部协同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和考察下列干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副厅、局长,政治部正副主任,劳改局局长、党委书记(政委),公安干部学校、人民警察学校校长、党委书记,省会市公安局局长,省辖市公安局局长,专署公安处处长。
三、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也应按照管理和考察下两级干部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请党委批准。管理和考察的重点,应放在下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县公安局局长。
四、铁路、交通公安保卫部门的干部,应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干部管理的规定管理。
五、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工作干部的管理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六、由公安部协助管理考察范围内的干部任免、调动,事先应征得公安部的同意,按党委决定执行。
由公安部协助管理考察范围内的干部调动、任免时,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应将《干部任免呈报表》抄报公安部一份。其中新提拔的应同时报档案副本。对公安部管理考察范围以外的各业务处处长、或相当于正处级干部,在办理调动、任免手续时,应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其中任职的,要附送《干部履历表》以便及时掌握这级干部的情况。
七、考察了解干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正确地贯彻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知人善任,要十分重视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特别是考察了解领导干部。要着重考察了解干部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的态度;在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中的表现;在思想作风上是否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根绝派性;在工作中是否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才能。
八、必须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拔干部的工作。要把后备干部名单制度建立起来,适时地把那些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
九、专、市以上公安机关对于分工负责考察的对象,在两年内至少要考察一遍。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对公安部了解范围的干部,每年要向党委和公安部报送一次综合性考察材料;专、市公安处、局以下政治机关向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报送考察材料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自行规定。
十、公安机关对分工考察的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档案副本,内容包括:干部履历表、审查结论、奖惩决定、年终自我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材料。对分工考察的其他干部,可以建立干部卡片或干部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