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首次任职培训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02 15:41:13 点击率:300
第一条 为保证首次任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领导水平,适应领导岗位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试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通知》(组通字[1991]30号)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次任职是指从非公安机关调任、转任或从公安机关内部提拔担任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首次任职的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任职或上岗。
第四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首次任职培训工作分级进行。
(一)首次任职的县(市、旗)公安局局长,在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前;首次任职的县(市、旗)公安局政委,在办理任职手续前,必须先参加由公安部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或公安部指定的公安高等专科院校承担,每期培训班的时间不少于2个半月。经考试合格的,同意其任职;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同意其任职或建议地方党委另行安排工作。
首次任职的地级市公安局下辖的公安分局局长(政委),也应与县(市、旗)公安局局长(政委)一样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办理任职手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职。
(二)首次任职的县(市、旗)公安局副局长(副政委),地级市公安局下辖的公安分局副局长(副政委),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后,必须先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的任职培训,才能上岗。培训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警察院校承担;有困难的地方,也可报请公安部统筹安排,委托邻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警察院校进行培训,每期培训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首次任职的地(市、州、盟)公安处(局)正、副处局长(政委),直辖市公安局下辖的公安分局正、副局长(政委),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后,一般应先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任职培训才能上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先培训的,也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半年内参加培训。其中处局长(政委)的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承担,副处局长(副政委)的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高等专科院校承担。每期培训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首次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长,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后,可先到职,由公安部在1年内安排其参加公安厅(局)长研修班。研修班由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承办,每期研修班的时间不少于1个半月。
第五条 首次任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管理知识等。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要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六条 首次任职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符合首次评授警衔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评授警衔,符合晋升警衔条件的,可晋升警衔。考试不合格者,不授予或不晋升警衔。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任职培训的组织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并及时报告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培训计划每季度(3、6、9、12月底前)汇总报告一次,地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培训计划每半年(6、12月底前)汇总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