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社会治理中贯彻群众路线
作者:马龙县委政法委 陈红锦 发布时间:2014-05-07 16:41:03 点击率:6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贯穿于整个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践行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理创新问题,说到底就是群众工作创新问题。只有充分发挥群众工作这个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把群众工作贯穿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说,创新社会治理,关键是要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契机,也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抓手。
一、创新社会治理是坚持群众路线的紧迫要求
习近平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全党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为民务实清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对社会治理的创新,说到底就是紧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做到谋划治理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治理中的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治理方法手段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治理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治理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的过程。所以,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活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并投入到社会治理工作中。
我国传统政府治理模式曾经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实践中呈现出一些弊端,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
首先,政府过多介入产业领域,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其次,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内容上存在错位,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与群众的实际需求有较大落差,未能做到“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再次,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缺位现象,尤其体现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活质量紧密相关的领域。近期在全国多地出现的雾霾天气暴露了我国严峻的大气污染治理形势,同样,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事件也频频发生。政府履行职能不到位,环保责任难以落实,背离了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新时期出现的大量新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和执政风险,对传统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城镇化是当代中国的重要国家战略,政府治理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各方面政策相互协调,城镇化进程才能顺利进行。土地资源等要素的重新配置是城镇化的一大特点。我国的土地流转仍以政府为主导,农民相对被动,往往出现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在现实中,“被动城镇化”、“赶农民上楼”等现象加剧了社会矛盾、产业发展与公民权利等要素之间的紧张关系,使社会发展的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城镇化催生的“农民工”群体,受制于现有户籍制度引致的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城乡二元结构,在其就业的城市中面临着子女教育、就业、医疗等多个门槛,不能与城镇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形成了国民待遇水平的区隔。新型城镇化挑战着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倒逼政府治理模式发生改变。无疑,我国传统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越来越多的危机与挑战,我们亟须寻求新的治理模式。那么,新的治理模式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即是说,社会治理应从传统的统治、管理向多元治理转变,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尊重人民群众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参与主体地位,是新的治理模式的核心。以人民群众为重要参与主体的新型治理模式要求我们,“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牢把握依靠群众这一群众路线本质,充分发挥群众在公共政策决策、执行、评估及权力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把社会治理创新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切入点
(一)创新理念。在思想观念上,要逐步适应社会结构转型,更新社会治理理念,逐渐从重视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由侧重社会管理向注重社会治理和服务转变。坚持问计于民,让该公开的事务公开,该群众自治的事情群众自治。一是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实现治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观点,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三是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及时发现矛盾问题,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四是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正确反映和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五是树立依法治理、综合施策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二)创新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当前,社会服务创新的重点是要促进社会服务从“政府本位”到“公民本位”的转变,形成和建立基于“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模式。推进社会服务创新,解决好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治本之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养老事业,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不断取得突破,每年都办成几件民生大事实事,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得到实惠,切实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合理制定社会治理政策,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使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三、创新社会治理,关键是要不断深化公众参与程度
(一)要提高政府公信力,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意愿。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民众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普遍觉醒,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参与政治、民主管理的热情日渐高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传统政府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不够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政府公信力较之改革开放前有明显下降。当前,应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将部分群众对政府带有情绪化的批评指责转化为理性的意见建议,使公众真正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二)要开辟多渠道沟通,扩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范围。要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就要开辟多渠道沟通途径,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各类民间组织的作用,动员公众参与,将分散的公众意见集中起来并进行聚焦,使最终决策充分吸收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另外,还应特别重视互联网在公众参与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三)要依靠群众,开展联防联治。加强群防群治和民警夜间巡逻力度,建设社会化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推行“十户联防”、“三轮四联”、“楼院一家亲”等有效做法,落实治安巡逻、视频监控、邻里守望等防护措施;对公共场所、主要道路、重点部位加强巡逻,做到白天见警察、夜晚见警灯。
四、完善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机制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关键在于由侧重部门管理转变为注重社会协同。必须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严格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一)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创造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格局,通过制度安排,畅通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落实不同利益主体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从而实现群众利益表达的真正平等,使弱势群体真正享有自身利益表达的话语权。
(二)健全社会公共政策的群众参与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参与贯穿于公共政策备选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直至政策终结等各个阶段,确保民意在社会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完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决定》指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完善利益激励机制。通过激励促进更多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让群众充分感受到被尊重,个人价值得到肯定,享受到参与社会治理的乐趣与成就。
(五)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保障。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了“法治保障”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法,将发挥群众参与与加强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健全群众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良好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同时制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卫生、教育政策、社会保障等不同领域的群众参与法规,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公民依法、有序、理性参与,反对不负责任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
(六)发挥群众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有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切实用在服务于人民上。群众监督是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发挥群众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监督作用,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之义,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追求。实践表明,社会治理创新要出实效、成常态,离不开群众监督。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社会治理创新才会更贴近群众,社会治理创新才能更加科学、公正和准确,管理效能也才会不断提高。
五、社会治理创新,核心是要加快构建现代法治社会
依靠群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群众工作。50年前的“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真正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培养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来看,无论是掌握权力的基层官员,还是维权的普通民众,对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冲突都缺乏信心和耐心,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尚未完全达到国家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治国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政府的依法行政是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制观念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务必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培养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促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社会治理的难度。
(二)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经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国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有了很大增强,我们应以此为基础,积极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上做文章。使广大群众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懂得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能及时地寻求正确有效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避免出现“小事闹大、大事闹炸”的现象,逐步构建起完善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创新社会治理,改善社会关系,其核心是践行群众路线,构建一种社会和谐,尤其是加强社会结构自身和谐的建设。对社会世界进行改造,对一定社会的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教育体制、文化体制、卫生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进行改革、改造、创新。实施社会治理,处理和改善各种矛盾关系,分清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探寻其产生的根由。调整社会结构,培育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自组织能力和自治能力;同时,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最终实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各得其所、互相协调的和谐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