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0-08 10:27:42 点击率:197
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师宗县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2013〕1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师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现将《师宗县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师宗县干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有效规范各级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从严带队伍、从严管干部、从严抓作风”的要求,打造一支思想解放、纪律严明、作风扎实、廉洁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市委转变作风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从严管理、依法办事原则;正面教育,预防为主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四条 带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严禁乱议论乱打听乱传播小道消息,严禁利用传播媒体、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发表与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相悖的言论,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服从大局、政令畅通。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信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集体、越级和非法上访,更不得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越级和非法上访。对煽动、组织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以及串联、怂恿上访人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六条 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恶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健全规范的人员调配、机构编制、财政供养控制约束机制。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和督查。
第七条 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干部推荐、考察、考核、评先评优、竞争上岗等工作中串联拉票、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跑风漏气、篡改结果、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乡(镇)、各单位严格实行干部上下班签到和工作去向公示制度,指定专人逐天登记、存档。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工作纪律的考评和奖惩办法,对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的,按相关办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上班时间进行上网炒股、游戏、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参与其他娱乐活动;严禁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肃会风会纪。凡县里或上级单位要求参加的会议,相关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会,严禁顶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必须向会议承办单位事先说明理由,并提出拟替代出席人员名单或请假。县委办、县政府办要对每次全县性会议的参会人员进行统计、督查,对缺会和擅自代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县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讨,并在电视上作出公开检讨。
第十一条 推行优质服务。严格执行无偿代办、服务承诺、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首办负责等制度,对待服务对象热情,不相互推诿扯皮,严禁冷落、刁难、训斥、侮辱服务对象。对服务不周到、不优质,被群众投诉1次,经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投诉2次的,予以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予以停岗反省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按有关纪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工作效能问责。各级干部要积极融入、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对作风不扎实、服务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效能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因公出差或在工作时间内因私离县(离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请示报告:离县外出学习、考察、洽谈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因工作需要出国;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因公外出或请假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干部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抄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
第十四条 请销假程序。一般干部请假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副职请假2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由主管部门正职签注意见),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乡(镇)、县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应提前1至2天就请假说明理由,征得分管县级领导或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主要领导请假1天以上的,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级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本班子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请假的应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假满后要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工作。
第十五条 请销假纪律。在防火、防汛、抗旱及突发事件等重大敏感时期,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请假外出。严禁借招商引资、跑项争资等名义游山玩水、探亲访友、参加高档消费和娱乐活动,一经查实,一切费用自理,并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未经请示擅自外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而外出的,除按旷工处理外还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公休日、节假日离县的,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办公室通报去向及联系方式,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擅自离县而给本地、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长期请假,杜绝“吃空饷”。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干部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方式离职离岗,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章 严禁干部“走读”
第十七条 实行驻乡(镇)住宿制度。所有乡(镇)干部和乡(镇)所属站(所)干部由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在法定工作日除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出差、学习和休假、请假外,必须按时到岗,晚上必须住宿在本乡(镇),因公或因事、因病不能住宿在乡(镇)的干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乡(镇)干部在县城开会或办事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天赶回乡(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工作日期间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所在地,公休日和节假日不得同时离开县域,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外出的,需分别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妥善安排好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 实行值班管理制度。实行双休日(包括节假日)轮流值班、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乡(镇)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必须安排干部轮流值班(包括值夜),并按20%-25%的比例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带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要针对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重点敏感时期相应增加值班人数和带班领导人数。各乡(镇)、各部门值班安排表要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并在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走读”督查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委组织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干部和乡(镇)所属站(所)干部的在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个月督查不得少于3次。对“走读”干部,督查1次不在岗的,予以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督查2次不在岗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由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主要领导找其谈话;督查3次(含3次)以上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由纪检、组织部门予以诫勉谈话。各乡(镇)对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本乡(镇)“走读”普遍,因脱岗离岗而影响或贻误工作、群众反响强烈、产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走读”干部个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领导干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接受市级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第七章 谈话谈心
第二十条 各级干部遇有下列情形时,必须进行谈话:工作变动、职务任免和退休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挫折、出现苗头问题时;考察考核、民主评议中群众有突出反映时;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出现偏差时;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因素时;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时;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向组织反映时;干部本人要求与组织交流思想或交换意见建议时;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谈话谈心,视情况由乡(镇)、部门领导、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领导约谈。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副科级干部由县委分管常委进行谈话;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由县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县委专职副书记进行谈话;市管干部一般由县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谈话谈心一般以个别交谈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八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无公务活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节假日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车辆值班,非值班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凡单位公用经费购买、供养的车辆,须将车辆基本情况、指定停放位置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门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修理费和燃油费等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贷款(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形式购置、更新车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各项管理要求的,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未经批准公车私用肇事的,一经查实,除赔偿损失外,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管理,大力强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抓班子、带队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管理巡察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的干部日常管理进行跟踪巡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过明察暗访、调阅资料、群众监督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把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干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列入干部日常考察、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遵守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表现情况进行重点考察了解和评议,考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干部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干部管理与干部津补贴发放挂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