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作者:干部监督科 发布时间:2011-05-24 18:02:07 点击率:494
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切实加强对组工干部、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邀监督员产生办法及范围
1、县委组织部从各乡(镇)、县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民主党派中聘请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特邀监督员。
2、特邀监督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人选。
3、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决定聘请人员及聘任期。
二、特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党性观念强,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
2、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3、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思想作风端正,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实话,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特邀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1、学习和宣传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参与县委组织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向群众宣传和解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做法。
2、对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和反映全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情况,主要是能否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重点了解和反映所在镇、所在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该《条例》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反映。
3、了解和反映全县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和社交中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及时梳理、提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以及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提出或反映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我县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和提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先进典型事例。
5、积极参与县委组织部安排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工作。
6、认真收集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信件、电话或直接到县委组织部报告、反映,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程序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
四、开展工作的方式
1、县委组织部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会议,定期交流情况。
2、县委组织部在考核、考察干部时,把考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特邀监督员列为谈话的对象。
3、根据工作需要,可约请特邀监督员参与有关干部监督管理活动。
4、必要时,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向有关方面或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相关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1、特邀监督员在县委组织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干部监督科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及做好相关事务工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2、县委组织部每年对特邀监督员进行一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干部选拔、干部监督有关业务知识,总结成绩和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特邀监督员参加县委组织部组织的有关学习和工作,所在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
4、县委组织部对没有工资收入的特邀监督员,在参加县委组织部安排的有关工作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误工补贴。
5、特邀监督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积极负责,群众反映较好的给予表扬,对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将作个别调整。
6、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六、注意事项
1、特邀监督员在执行职责范围内任务时,不能影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
2、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越权表态和处理问题。
3、特邀监督员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县委组织部反映情况。
4、特邀监督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5、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师宗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