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七必处”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17 17:13:16 点击率:129
一是社会评价不满意率高于30%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由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高于30%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免职处理,班子成员两年内履职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二是被行政问责的事项,因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进行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三是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进行延长试用期一年和诫勉谈话处理,延长试用期满经再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取消任职资格,按任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任用前职级待遇。四是年度乡科级领导干部量化考核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进行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五是全委会上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30%的进行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六是因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进行免职处理。七是因工作、生活作风群众反映突出,且被查证属实的进行调整、降职或免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