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第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件的办结情况通报
作者:宣威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6 17:42:15 点击率:115
宣威市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第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件的办结情况通报
根据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和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的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案件的转办要求,宣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举报件调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第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件
的办结情况报告》(宣政办发〔2018〕52号)。现将办结情况通报如下:
宣威市于2018年6月7日、6月9日收到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督转〔2018〕4号》和《督转〔2018〕12号》举报件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调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开展调查。
现将宣威市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X530000201806080004号投诉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整改的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举报的主要问题
D530000201806060057号举报人反映:宣威市板桥街道周家大山处有采石场,采用炸药爆破和工程机械作业,产生的粉尘对周边果树造成严重影响,投诉人同时要求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人反映:曲靖宣威市板桥街道板桥社区周家大山区域内有采石厂,采用爆破方式开采,造成当地百姓的农作物收成减产,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坏了国家的利益。
经核实,D530000201806060057号和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件反映的采石场(采石厂)均为同一企业,决定将两件合并调查。
二、调查核实情况
按照《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二批2号举报件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18〕50号)和《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X530000201806080004号举报件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18〕53号)的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具体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经各部门实地核查,周家大山采石场位于板桥街道办板桥居委会周家大山,采石厂原名万超采石厂,2007年由徐万超投资建设,吕福友2015年向徐万超购买,现注册名为宣威市艮坤采石厂。2017年7月6日该厂开始改扩建为10万吨/年采石厂,2017年8月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至今。该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注册为张锡勇,采石厂经营管理由吕福友和厂长吴峰昌负责。该采石厂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1697965055U、采矿许可证C5303812011067130113460(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该厂10万吨/年改扩建建设项目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许可。
(二)关于举报人反映“采用炸药爆破和工程机械作业”和“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的情况属实。
经调查组于2018年6月9日现场调查核实,该采石厂与宣威市宏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委托爆破协议(合同编号为HTBP-2017-066),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在宣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该厂的爆破作业由宣威市宏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爆破作业合法,通过对该厂生产区、工棚、职工宿舍、办公室等进行检查,未发现爆炸物品遗留迹象。
(三)关于举报人反映“采用炸药爆破和工程机械作业,产生的粉尘对周边果树造成严重影响”和“采用爆破方式开采,造成当地百姓的农作物收成减产,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于2018年6月9日现场调查核实, 该厂周边无住户,北面有桃林10亩左右,西南有葡萄园28亩。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查看,桃树少部分挂果上有粉尘痕迹,经采石厂和桃林业主协商,石厂每年赔偿该果园1.6万元。采石场西南有葡萄园28亩,去年已挂果,现场看葡萄园,叶子和葡萄感官上看不出有粉尘痕迹,石厂已答应今年葡萄成熟后赔偿该果园2.8万元。以上果园实际的影响以农业部门的结论为准,关于该厂对其它农作物和土地影响,该厂已对周边30户居民作出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共计121000元(赔偿明细详见附件)。
现场调查发现,经加工的石料露天堆于石料场,石料场无防尘降尘设施。该采石厂石料堆场无防尘降尘设施就投入使用的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三、整改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及问题:一是采场采面上存在部分悬浮石未及时清理;二是厂区限速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限速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环保设施不完善。决定采取以下处理:
(一)宣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停产整改,待按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完善,依程序验收合格后,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宣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隐患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宣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决定处罚15万元(正在依法进行),责令该厂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一)宣威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督促该厂对存在的环境及安全隐患尽快整改,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待验收合格后做到依法经营,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宣威市人民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宣威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6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