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 《 究办法(试行)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试行) 《 办法(试行) ,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 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 》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 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 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 , 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 , 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 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 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 1 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 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 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 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 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 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 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 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 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 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3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 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 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 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 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 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 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4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 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 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 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 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 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 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 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 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 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 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 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 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 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 5 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 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 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 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 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 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 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 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 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6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 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 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 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 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 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 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 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 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 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 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 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 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 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 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 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 8 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 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 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 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 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 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 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考察 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 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 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 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 9 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 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 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 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 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 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 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10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 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 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 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 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 改措施落实情况)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新选 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 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11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 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 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 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 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 评议" 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民主评议表的收集, 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 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 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 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 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 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 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 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 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 12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 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 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 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 "一报告两评议"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党 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 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 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 13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 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 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 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 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 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 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 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 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 取干部群众意见; 14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 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 , 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 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 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 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 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 , 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 , 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 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 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 15 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 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 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 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 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 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