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县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沾益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5-20 12:29:16 点击率:758
沾益县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44号)、《曲靖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曲组发[2010]7号)和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全县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起止时限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在线学习、调查研究、干部任职基本知识考试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由规定学分和奖励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规定学分主要考核干部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情况,包括干部在职自学情况、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完成在线学习情况、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等。规定学分设定为100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脱产培训总分为20分。科级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含组织调训和自主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0天。参加脱产培训(含本单位、主管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组织人事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脱产培训班、专题讲座、远程教育讲座和挂职锻炼等),每参加一天计2分;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计分。
干部脱产培训学分由干部所在单位和培训机构联合负责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在职自学总分为25分。科级领导干部以中组部推荐的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县委推荐的经典著作为自学必读内容,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自学内容,每人每年至少选择2门课程进行研读,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00个学时,记不少于6000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不少于2篇的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未完成记读书笔记任务的扣4分,未完成撰写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任务的,每少1篇扣5分。
干部在职自学学分,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干部在职自学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负责登记。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干部在职自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干部,取消其当年该项学分,并予以通报。
(三)在线学习总分为25分。干部在线学习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构成,干部全年需参加必修课12个以上专题的学习,选修课26个以上专题的学习。学习完并通过在线测试后,一个必修课专题计1个学分,一个选修课专题计0.5个学分。
干部在线学习学分,由干部在线学习网电子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记录,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下载反馈到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四)集中学习总分为10分。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得少于4次。每参加一次计2.5分。
干部参加集中学习学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登记。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干部参加集中学习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干部,取消其当年该项学分,并予以通报。
(五)调查研究总分为20分。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查研究每年不得少于60天,县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查研究每年不得少于30天,并且要自己动手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未达到调研时间要求的扣6分,未撰写调研报告的扣10分。
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学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登记。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干部参加调查研究和撰写调研报告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干部,取消其当年该项学分,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奖励学分主要考核反映学习成果的内容,包括干部参加任职基本知识考试、到基层上党课、授课讲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撰写并发表理论文章、参加专业资格考试情况等。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干部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任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含普法考试、公务员法考试等,当年度计4分。
(二)科级领导干部按县委安排到挂钩点上党课,每次记5分,全年不超过20分,以本单位、挂钩点记录和本人讲党课备课本、讲稿为依据。
(三)科级领导干部被有关单位邀请参加各类知识培训班授课或进行讲座,每次记5分,以本单位会同邀请授课单位出示证明及授课人讲课提纲、讲稿为依据。
(四)干部参加党校研究生在读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2分,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当年计4分;干部在职就读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3分,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当年计6分,在职就读国民教育硕士学历(学位)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4分,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当年计8分。
(五)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职工作联系紧密的全国统一专业资格考试,如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参加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每项当年计5分。
(六)干部在市级各类报刊发表论文或由市级相关机构认定成果奖的,当年计4分;在省级、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国家级成果奖的,当年分别记8分、15分;荣获省级、国家级科研理论和文艺重大成就奖,经有关部门认定获得证书的,当年分别记8分、15分。
干部参加任职基本知识考试、到基层上党课、授课讲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考试和获得其他成果的学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登记,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干部年度积分设定四个档次,年度总积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84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在职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的登记汇总工作,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登记表,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第十条 年度积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干部积分制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把积分制考核与干部的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相结合。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的同时,要进行述学。
第十一条 干部学习积分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认定,并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审定。当年度积分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活动,并由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不得作为拟提拔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年度积分不累加计算,当年度超过满分的学分不带入下一年度累计。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范围以外的县直各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及村委会(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按干管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