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七措施”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作者:彭圣凯 发布时间:2013-05-23 09:04:58 点击率:28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使命,同时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民政府监督和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公平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城镇化建设、铁路建设、住房建设等项目增多,县内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尤其外来承包经营者和打工者迅速上升,加之县内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劳动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农民工因讨要工资集体到政府上访频繁,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在一些企业和建设工地主要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动用工不备案;用人单位普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就开工建设,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等。为此,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措施,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扩大影响。要深入群众、进企业,大力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用人单位引起高度重视,使每一位务工人员及用工企业负责人懂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劳动法规落到实处。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二是加大劳动监察处罚力度。对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劳动监察要与城建、工商、法院、公安、国土、安监、交通、教育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执法,发挥整体效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案件,要根据性质,联动出击,共同参与,及时处理。
四、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一是加大争议调解力度。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等情况,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二是加大及时裁决力度。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下达裁决书,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水平。
五、全面推进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化解工资拖欠风险。二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凡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款负给“二包工头”,致使“二包工头”将工资不能支付给农民工的,由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农民工工资拖欠。
六、加大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用工意识。
七、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点多面广,直接影响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得到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才能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