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问答——选举知识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9 10:32:05 点击率:74
问:若党员比较分散,召集党员开会比较花时间,可能不能按期进行基层党委换届,可不可以提前?延迟呢?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员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出的。
问:基层党委换届,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就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吗?
答:不一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问: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拿着《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是否按应到会人数计算?
问:基层党委换届制作选票时,选票上“另选他人”一栏,需要印制几个?
问: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问: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这部分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处分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