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4 16:54:40 点击率:43
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首先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人了党章。后来,列宁又把这个组织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的各国党。1919年共产国际成立,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明确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体现为: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党的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服从党的决议;党内所有负责人员和机构都由选举产生,党的负责人可以随时撤换;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有最后决定权;党内实行讨论自由和行动一致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等。列宁主张,党内既要实行民主,又要实行集中。但是在不同时期,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但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民主与集中都是不可偏废的,既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列宁的建党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才能形成一个有组织的整体;才能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党员与组织、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才能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能否保持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
我们党从建立时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在长期的建党实践中,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不但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而且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十六大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