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贪官“藏匿期”之谜团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7 15:07:02 点击率:86
所谓贪官的“藏匿期”,一般是指首次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腐败行为被发现之间的时间段。如今贪官的“藏匿期”越来越长,某些贪官精于伪装,穿上了厚厚的“马甲”,可以成功“藏匿”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不被发现。
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治理腐败的力度,这似乎有些让人费解。那么,如何解贪官“藏匿期”这么长的“谜团”呢?
据有关资料数据显示,贪官的“藏匿期”一般都在10年以上,在被调查的100名“贪官样本”中,10至15年之间的涉案部级官员占其级别人数比例为12.5%,局级为4.94%,处级为6.25%,而科级及科级以下官员则没有。如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自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上任开始卖官,之后沿着“组织部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的官阶拾级而上,“藏匿”期也长达14年,受贿高达9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藏匿期”集中在1至2年的低层次官员,占其级别比例分别为43%和44%,远远高于中层和高层干部相应比例。
如原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贾军英在2000-2002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余万元。2004年9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贾军英犯有受贿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其执行为无期徒刑。
另据100个“贪官” 样本统计显示:有60%的贪官的“藏匿期”集中在5年以上;贪官的涉案金额集中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局级贪官比例超过40%,并“藏匿期”有逐年延长的真相。
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真,从1995年至1999年初,通过帮助北京三威电子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承揽工程,收受王某贿赂305万元。随后几年里李犯又相继贪污、受贿人民币2967万余元。法律部门以受贿罪、贪污罪并罚,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的“藏匿期”不断变长,恰恰反映出我们的预防和查处贪官腐败工作的乏力,也反映了目前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分析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犯罪手段多样、狡猾、隐蔽,并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贪官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使其腐败行为即使发现了也难以立即查处;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侦出多门,尚待理顺。
究竟如何缩短贪官“藏匿期”呢?笔者认为:首先是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次是通过降低举报成本,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尽快出台《举报法》,依法保护举报人;三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四是加大人大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等措施以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