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8 15:06:14 点击率:51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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