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十三】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8 09:48:49 点击率:33
问:政府有关部门配备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答: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精神,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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