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十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8 09:47:44 点击率:66
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票决通过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精神,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通过后,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
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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