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村(社区)“两委”离任干部补偿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9 14:04:54 点击率:213
丘北县村(社区)“两委”离任干部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务实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关心、爱护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村(社区)干部,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离任干部补偿,是指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和文书在任期满后,主动申请退出下届村(社区)“两委”班子竞选或在下届选举中落选的,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条 在任期内,主动辞职或因公因病死亡的,按任职年限给予补偿;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处理或擅自离职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补偿从第三届村(社区)“两委”干部离任开始,第三届之前的任职年限不计算在内,也不进行补偿。
第五条 补偿标准根据任职年限确定,按每任职1年补偿离任前1个月的工资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偿费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村(社区)干部离任补偿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第六条 符合离任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在每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丘北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离任申报审批表(附后)。
第七条 村(社区)干部离任前所在村(社区)党委(总支)、乡(镇)党委要层层对照条件严格把关,安排专人对其离任前连续任职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统一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职的村(社区)干部不予补偿。
第九条 离任村(社区)干部在离任补偿手续审批期间,违反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受到留党察看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与过去出台文件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具体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