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出台完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12 21:22:43 点击率:0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切实加强流转管理工作,保障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地推进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推进林权抵押融资工作的快速发展,促进全县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日前,砚山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完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自2013年11月5日执行。
《实施意见》共五条,十一款,分别从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组织、流转范围、期限、方式、程序,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及林地林木火灾保险等方面作出明规定。林地、林木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资源不得流转。
《实施意见》明确了林地林木流转包括个人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同时明确了不得进行流转的林地林木: 一是无林权证的林地林木;二是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是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四是已依法抵质押的林地林木,抵质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
《实施意见》规定了奖励政策:一是鼓励林地林木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林农以林地作价入股进入林业产业化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流转林地面积5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种植国家、省、州、县鼓励种植的特色经济林果和速生丰产林的,由受让方向乡(镇)林权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县政府优先给予项目扶持。二是鼓励林地林木的依法流转更新造林。农村集体和个体林地林木初始登记的所有者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县人民政府对流转受让方流转更新造林的给予奖励(流转方式为出租的才给予奖励,其他流转方式不在奖励范围内,仅流转林木的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0亩以上的,县财政奖励50元/亩; 1000亩以上的,奖励80元/亩;5000亩以上的,奖励100元/亩。受让方流转的林地必须用于造林才能享受奖励,如受让方流转的林地不用于造林的,不能享受奖励。
奖励兑现。一是受让方流转后必须于流转当年进行造林,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规范造林;二是造林后的第三年由受让方向县林业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县林业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受让方流转林地的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85%,由县人民政府兑现50%的奖励。三是造林后的第五年由受让方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0%,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兑现完奖励。此意见出台之前流转的林地林木和在林地上已造林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鼓励依法流转林地林木。林地流转的受让方可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修建方案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含500亩)的,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2%;500亩以上至1000亩(含1000亩)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1.5%;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1%;2000亩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亩。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凡是已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的,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若需改造拆建的,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