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18:24:57 点击率:91
勐腊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县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勐腊县充分发挥县党代表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10 名以上(含10名)代表以联名方式,就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县党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就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县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提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当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在会议闭幕后5日内移交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负责督促办理。闭会期间的提议,可采取直接报送、邮寄、网上传输、传真等形式提交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
二、提案、提议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提议要紧贴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提议应在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正确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和反映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提案、提议的提出要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并亲笔签名。
不应当作为代表提案和提议提出的内容:(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三)属于司法案件的;(四)为代表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五)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三、县委办公室主任对办理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工作负总责。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具体负责受理、综合、转办、督办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归口管理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党代表进行反馈,并征询意见。
四、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办理县党代表提案、提议的第一责任人。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提案、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代表提案、提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办公室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提案、提议的工作责任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应当自收到提案、提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报经县委办公室同意;应当把注重实效作为衡量办理代表提案、提议的标准,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传真、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提高办理代表提案、提议的质量。
五、代表提案、提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主办单位要求,在收到代表提案、提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六、提案、提议的办理,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解释,取得代表的理解。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类标明:(1)已解决的标“A”;(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
七、办理代表提案、提议,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要求内容完整,态度诚恳,情况准确,格式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印送。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案、提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联名提交提案、提议的,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提案、提议的答复,应当抄送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一式3份)。
答复意见应附《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了解代表对答复意见的反映,便于改进办理工作。《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党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由县委办公室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通过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股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
八、对县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草率应付、答复质量差、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由县委办公室建议县委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