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18:16:38 点击率:128
勐腊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转变工作作
风,保证县委、县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规范领
导干部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完成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和《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县直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不力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的;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违法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指使或授意下属违反相关规定的;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金融信贷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效能低下,执行不力,事业心不强,责任意识淡薄,工作绩效差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各种资料,骗取荣誉、政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工作态度生硬、冷漠,服务质量差,漠视群众诉求,对工作敷衍塞责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不履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盲目攀比享受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对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建设项目不公开、不透明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逃避监督的;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因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监管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自然灾害、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
(十一)其他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主体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问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问责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县问责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县问责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问责工作进行指导
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领导干部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至第(十)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县问责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若属实,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报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委、县政府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任免机关。县委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审判机关、县检察机关以及县党群部门,参公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照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县委、县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问责后,如问责的情形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部门领导可依照本办法和《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其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的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勐腊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腊政发〔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