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18:23:45 点击率:1002
勐腊县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
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西双版纳州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现实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工作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乡镇领导班子和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末考核。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乡镇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作通报排名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见附表1、2、3)。
各乡镇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乡镇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县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乡镇近三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平均值提出考评目标值。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确定后,除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一般不再调整。
县统计局每年初负责对各乡镇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统计、汇总,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必要时,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查。
(二)定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综治维稳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侧重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见附表4)。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坚持原则、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状态、工作作风、责任意识、完成年度目标、解决复杂问题、注重长远建设、廉洁自律、履行廉政职责15个方面的情况,侧重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见附表5)。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届中、届末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主要是了解乡镇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一般在总结工作、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一)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总结。
领导班子提前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反腐倡廉、为群众办实事等方面的情况。字数一般在5000字左右(党代会工作报告,人代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
领导干部个人提前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2500字左右。
(二)召开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代表班子作述职报告;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或印发书面材料;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表(见附表4、5)。
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会议,乡镇可结合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进行。
乡镇参加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1、乡镇党代表、党代会列席人员。
2、乡镇人大代表。
3、辖区内行政村“两委”成员,自然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
4、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州驻腊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
乡镇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
1、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乡镇各站所负责人。
3、辖区内行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实绩分析与综合评价。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等,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成效,对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一)实绩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2、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结果。
(二)实绩分析的主要方法:
1、根据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各乡镇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与近三年的情况联系分析。
2、分析在全州乡镇排名进退情况。
3、县内乡镇横向比较排名。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分析。
5、年度工作进展比较。
(三)综合评价:
1、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权重分值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注意分析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程度、平时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
2、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组应当调查核实、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核组负责形成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评价情况,全面评价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同时要反映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面的结果。根据需要,可以把有关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一条 乡镇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乡镇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考核评价得分=定量考核得分×60%+定性考核得分×40%。考核评价得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70-79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69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性考核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的结果综合分析后确定。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优良率达到90%以上,且优秀票高于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优良率达到70%-89%的,可评为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优良率达到30%-69%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不称职率高于1/3,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班子及正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乡镇站所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乡镇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领导班子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正职及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三)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由上级领导同志兼任的,不参加本班子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参加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其考核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要实行问责制,并进行整顿,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情况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要认真分析领导班子工作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乡镇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考核对象反馈。
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考核评价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档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召开前15天,必须向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报告,县管干部要提前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党委在每年年末或翌年一季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