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限期拆除抚仙湖沿岸及江川玉带河岸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决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2 10:24:52 点击率:369
(2013年2月22日玉溪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抚仙湖治理保护,改善环湖生态环境,确保抚仙湖I类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 全面推进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全力消除环湖“脏、乱、差”现状。限期拆除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至环湖公路外侧50米范围内、江川玉带河岸两侧50米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乱占乱建和临时建筑物。
二、 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至环湖公路外侧50米、江川玉带河岸两侧50米范围内,严禁审批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建筑项目(保护、治理项目除外)。要科学规划,将该区域建成保护抚仙湖的绿色生态屏障。
三、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主体,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发动群众,营造环湖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确保环湖违法违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拆除任务如期完成。
四、 全市各族人民尤其是环湖人民群众对抚仙湖的治理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要统一思想、群策群力、携手筑牢抚仙湖的保护防线,共同建设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