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科级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3 14:39:47 点击率:21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
第三条 被确定为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下列情况:
(一)配偶及子女情况:
1、 称谓;
2、 姓名;
3、 出生年月;
4、 政治面貌;
5、 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家庭财产:
1、 家庭年总收入:本人工资、奖金、稿酬等年收入,以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年收入;
2、 家庭资金总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3、 私有房产:套数,建筑面积,建造、购买和装修价格及资金来源,房产详细地址;
4、 私有汽车:辆数,购买价格,资金来源;
5、 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债权、债务;
6、 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债权、债务除外);
(三)有关事项:
1、 婚姻变化情况;
2、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 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 本人主要社会关系及从业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指本人的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
9、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0、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本人要如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不愿填写的,可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
第五条 《报告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第六条 《报告书》公开范围:干部考察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县委常委会、全委会。
第七条 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
第八条 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时,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第九条 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部要将拟任人选填写的《报告书》提供给与会人员参阅。
第十条 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考察人选的《报告书》,由县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保管。未经组织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