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三个明确”规范党费交纳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3 09:08:48 点击率:8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华宁县以“三个明确”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党员党费交纳工作,确保党员党费收缴交纳规范准确。
明确党费计算基数。制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通知》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根据人员身份和收入构成,分别以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农村党员为实例,明确各类人员党费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减应扣所得税;机关工人党员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减应扣所得税;事业单位党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一年度分摊到月)之和减应扣所得税。
明确党费计算方法。以党费计算基数为依据,明确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明确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明确党费收缴纪律。明确党费收缴时间,把每月1号确定为“党费日”,要求党员在“党费日”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明确党费收缴程序,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也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明确惩处措施,对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组织股 孙小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