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届纪律的有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12 16:13:42 点击率:18
关于换届纪律的有关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中提出了“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五个严禁:1、严禁拉票贿选;2、严禁买官卖官;3、严禁跑官要官;4、严禁违规用人;5、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2、不准贿赂代表;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求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要求严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换届纪律。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开展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示范引导等形式,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经受住权、利、名、情的考验。要教育党员和代表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部分州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云组通〔2010〕96号)中提出了“十个严禁、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十个严禁:1、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2、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3、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4、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搞拉帮结伙;5、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6、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7、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8、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9、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10、严禁封官许愿、突击提干。
五个一律:1、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2、对在民主推荐、考察、选举、测评过程中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其考察人选或候选人资格;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记录在案;4、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对干扰换届以及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跑风漏气的,一律严肃查处,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还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规定》(云厅字〔2012〕3号)中提出了“五不准”的纪律要求。
五不准:1、不准封官许愿。对干部个人私自许诺,封官许愿的,要严肃批评;对所许愿人选不得作为考察人选,已列为考察人选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2、不准跑风漏气。不能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情况。3、不准为他人谋取职位。不能为他人谋取职位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对请人说情、打招呼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已列为考察人选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4、不准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5、不准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的干部,一律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