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才引进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1 11:09:46
玉溪市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智力为玉溪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根据《玉溪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玉发〔201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的指导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
第五条 建立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办牵头成立各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组成的人才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和记名表决制,负责人才引进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有突出贡献、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四类:省“百人计划”、“高端科技人才”、“国贴”、“省突”、“省贴”和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等入选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五类: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生;代表本行业、本工种较高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类:在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城市规划、资本运作、特色农业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业界影响较大或曾担任过5年以上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科研机构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类:在市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市人才办根据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可增补人才引进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建立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发布制度。市人才办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全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拟订年度《玉溪市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引进第七类人才,以当年发布的目录为准。
第九条 引进一至六类人才,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进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年不受时间和计划限制,实施无障碍专项引进,可先进后出,自然减员冲抵。
第十条 引进到市级以下机关单位任职的,按调任、公开选聘和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进行。
(一)引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到市属党政机关任职,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县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引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市属机关和县区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引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人员和非公经济单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到党政机关工作的,按《公务员法》考录程序择优录用。
引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后,直接考核择优聘用;引进非公经济单位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公开招聘程序选聘。
调动过程中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其他资格条件参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规定执行。
引进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凭用人单位聘用依据到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待遇补助等作出约定。
第四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二条 刚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除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在玉溪购建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一次性待遇:
(一)第一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
(二)第二类人才,给予80万元安家费;
(三)第三类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
(四)第四类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费;
(五)第五类、第六类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
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人才,按最高标准享受。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申报后纳入国家、省人才引进扶持计划;出现优惠政策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经连续二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到我市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玉溪工作2个月以上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成果情况支付相应工作酬金。在3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月补助1万元;引进第二类人才,每月补助8000元;引进第三类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引进第四类人才,每月补助3000元;引进第五类、第六类人才,每月补助2000元。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引进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的,由市人才办颁发《玉溪市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服务证》,在玉溪市内享受户籍、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相关绿色通道服务。可直接列为市委联系专家,享受市委联系专家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可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结合实际,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把“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双招双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推行“项目+人才”的引才方式,在引进企业和项目的同时,将人才和资金捆绑引入,实现招商上项目、项目聚人才、人才出项目的互动工作机制。对招才引智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不迁户口、不转组织人事关系,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来玉溪从事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获省政府“彩云奖”及以上奖励的,给予每位外国专家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兼职兼薪、特聘顾问等方式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引进人才所需的购房货币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按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建立协议工资制、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多元化分配机制。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依据本办法发放的安家费和有关补助,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支付;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50%;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补助20%;非公经济企业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用人单位自订政策超过本办法标准的部分,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机构。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人才引进目录,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人才引进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督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社、科技、财政、教育、卫生、工信、公安等部门搭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召开人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为人才引进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或工作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人才办牵头,按照专人负责、反馈协调、报告落实结果、定期回访等程序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人才引进配套优惠政策,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才服务工作,定期研判分析人才引进情况,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绩效考核制度。对经评审认定,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才通过个人总结、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备案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设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申报各类奖励项目。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兑现有关政策,整改合格后再据实兑现。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停止兑现有关政策和取消各项补助,并报请市人才办收回或注销绿色通道服务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触犯刑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五)在合同期间终止在玉溪工作、创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核实,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制定的《玉溪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办法》(玉政发〔1999〕24号)、《关于〈玉溪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办法〉的补充规定》(玉政发〔1999〕10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玉人事字〔2000〕122号)和《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人才的暂行规定》(玉发〔2004〕2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