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1 11:09:46
玉溪市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扎根基层、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落实接收单位,指导做好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需求下达培养计划,从2015年到2020年,每年从县(区)及乡镇(社区)的教育卫生、农口部门、城建规划、科技单位中推荐90名业务骨干分2批到市级对口单位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进修。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贫困边远乡镇倾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选派单位是指各县区委组织部;接收单位是指为研修人员提供研修岗位的单位;原工作单位是指研修人员研修前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 人选条件及选派程序
第五条 研修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基层的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在科研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术、技术骨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发展潜力;年龄在35岁左右(民族、贫困乡镇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审核、批准等程序确定人选。初步人选由各县区委组织部推荐,初步人选确定后,填写《玉溪市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市委组织部。
(二)汇总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研修的单位进行适当调剂,将申请意向反馈对口市级各主管部门。
(三)落实接收单位。市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协调学校、医院、城建规划和农口等下属部门,落实好接收单位,明确具体科室,安排参与相关科研课题。
(四)审定研修人员名单。市委组织部将审定的研修人员名单通知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做好研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五)报到。研修人员报到前,选派单位要组织召开动员会,宣传政策,明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研修人员报到的具体时间由接收单位负责通知。
第三章 研修方式与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全脱产研修,期限为6个月。研修期间,原工作单位不得为研修人员安排其他工作。
第八条 研修期间,接收单位要根据研修人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采取适当轮岗的培养方式,保证研修人员直接参与相关科室工作,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研修人员的主要任务:
(1)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动态和前沿技术;
(2)学习导师的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
(3)根据导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也可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导师所在研究团队或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
第十条 研修期间,研修人员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接收单位对研修人员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动态和研修情况。关心爱护研修人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研修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党员证明信,报到时提交接收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章 培养经费与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每年对口培养目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拨付接收单位培养经费每人6000元,接收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研修人员的食宿补贴。培养经费严禁挪作他用。接收单位不得另收取其他费用,研修人员不得自行向接收单位索要培养经费。
第十二条 研修期间,研修人员只提交党员证明信,其他户口、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变,仍享受原工作单位的福利待遇(含乡镇500元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研修人员适当差旅费补助。
第十三条 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的依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由研修人员和接受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五章 总结考核与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研修结束前,研修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经接收单位审定后,一式四份分别送原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存档备案。各接收单位负责考核,重点考核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的总体表现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各县区要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加大培养力度;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接收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研修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天的,需经县区委组织部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处同意,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纪律或研修态度消极的研修人员,接收单位经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研修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削减所在县区下年度选派名额。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在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确需延长研修期限的,经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下一批次继续培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