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1 11:09:46
玉溪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玉溪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力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统筹管理使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市级财政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预算安排,并由相关成员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培育和引进各类人才、加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人才发展为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由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的人才工作项目经费,都要逐步纳入专项资金范围,进行统筹管理并规范使用,以发挥人才工作资金规模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整合各类人才工作资金基础上,以重大人才项目实施和高层次人才开发为突破,逐步加大人才经费投入力度,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确立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工作体系,推动形成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监督等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使用、表彰、奖励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
(一)配合实施省级重点人才培养配套经费。指用于省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相配套的经费。
(二)重点领域青年人才培养经费。指用于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产业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玉溪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工程、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的经费。
(三)特殊政策引进人才经费。用于人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职称评定、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引才、招商引智引才、引进职业经理人、支持民营企业引才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引才的经费。
(四)创新人才激励经费。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业、鼓励各类人士转化科研成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经费。
(五)引导人才合理流动经费。用于建立人才特区、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园区投资创业、实施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建立民族地区基层人才特别招录机制的经费。
(六)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经费。指定期开展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高层次人才库等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七)人才工作基础性工作经费。指人才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大型人才活动,人才工作调研、考核、督查、宣传和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和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项目所产生的经费。
第七条 为确保我市人才投资优先安排,人才工作经费投入稳步增长,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格局,我市人才工作投入资金相关统计参照资金使用范围,逐步规范实施,并建立年度统计公报制度,次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第三章 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人才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科学使用。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资助,要建立健全评审评估机制;对人才的专项资助情况,要采取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管理、逐步规范。要注重整合现有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考核,逐步规范开支范围和资金划拨途径。
(三)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专项资金安排以人才开发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以及重要政策制定和重大理论研究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持续投入。
第四章 资金的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制。资金立项申报与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申报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列入项目实施单位预算。凡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的人才工作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第二章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分别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申报。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人才工作重点任务,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三)申报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各成员单位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纳入专项资金统筹范围,由市财政统一划拨进入各成员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对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的追加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市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工作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益考核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通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连续两年使用效益考核评估偏低的,应采取相关措施提升效益或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停止该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当年资金有结余,且下年度仍组织实施的项目,结余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结转。安排的项目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收回。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绩效评估,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项目实施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的,立即终止并收回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遵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