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村级组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2:41:30 点击率:19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县村级组织科学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意见》(云组发〔2010〕12号)规定,结合易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组织在讨论重大事项时都要通过科学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就是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党总支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本质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第五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牵头,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愿发表意见。
(三)对于未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定的程序运作。主要包括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
(一)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重大事项。涉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新农村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落实;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征用、出让、流转等;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度集体资金的支出;集体企业的建设、转让、承包、拍卖、租赁;集体资产购置与处理、集体借贷;村集体机动田地、林果基地、鱼塘承包经营;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审报;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
(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对象的确定及供养;上级和相关部门投入的各种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村组异地搬迁等。
(三)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建设;村内综治维稳;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
第八条 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村党总支会提议:村内重大事项的提议,村党总支必须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和广大村民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提议前:①广泛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②对议定事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科学的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论证;③审核所议定的事项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本村实际及群众意愿;④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村党总支要认真研究,制订初步方案后再进行提议,议定前要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⑤议定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要形成完备的书面材料。
提议中:①全体村党总支委员参与,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对提议事项的重要性、可行性、论证情况、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等进行专题介绍;②所有村党总支委员对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③根据村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提议意见。
提议后:将提议事项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存档。
(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总支会提议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发表意见,并通过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前:①村党总支书记应提前将党总支提议内容与村委会主任通报并充分沟通;②村党总支应提前将中心议题传达到“两委”班子成员,待充分酝酿、调研、思考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
商议中:①全体村“两委”成员参与,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村党总支书记通报党总支提议意见;②每名与会人员都必须对提议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③根据村“两委”成员的意见,由村委会对党总支提议的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④经“两委”成员审核,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意见和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后:村党总支成员要主动做好未同意的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争取得到支持。
(三)党员大会审议:把村“两委”会形成的商议意见交党员大会审议。讨论表决时参会党员应根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的范围来确定,若事项只是涉及部分村民小组的由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
审议前:村党总支应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把审议事项和实施方案传达到全体党员,并让党员带着议题进行思考斟酌,充分了解村民意愿,提高审议质量。
审议中:①审议一般在党员集中学习、集中活动时进行,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②参加党员大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可开会。以下情况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党员,长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党员,按规定应转走党员组织关系但未转走的党员,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党员,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党组织关系没有转到居住地,确实不能到会的党员;③预备党员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④大会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通报村“两委”所商议事项的意见以及制订的实施方案;⑤党员大会上,每个党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⑥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能采纳的采纳,不能采纳的必须向提议党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⑦审议事项和实施方案经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后:①审议通过后,村党总支要认真吸取党员大会提出的意见,对表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②所有党员要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决议奠定基础。
(四)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若决议的重大事项只是涉及部分村民小组的由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以召开户代表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决议前:村委会要提前把审议议题告知村民代表、户代表,并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使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
决议中:①召开村民代表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前,要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本村所有村民代表,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以下情况的村民代表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内:正在服刑的;长期在外,经联系确实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或无法联系的;卧病在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对决议事项只涉及部分村民小组时,采取召开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进行决议。在召开户代表会前,要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涉及决议事项所有户代表,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到会户代表必须达到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②对村民代表会、户代表会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好解释,并指定时间予以答复;③对代表们的意见建议要做详细认真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方案的参考;④决议事项必须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后:①表决结束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对大多数同意极少数反对的决议事项,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走访工作,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②对于勉强通过但不同意见面较大的决议事项,要暂缓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缩小反对面后再组织实施;③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但是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④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未能通过表决的,要查明原因,做好相关工作,使方案尽快通过。
(五)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通过的决议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由村委会向全体村民或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听取群众意见。
1.公告的内容:对决议事项的主要内容要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公告的形式:公告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
3.公告的位置:公告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公开栏和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5-7天。
5.公告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公告内容确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重新公布。
6.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中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进一步完善决议事项。若发现决议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及时向党员、村民代表、村民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决议的实施: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形成的决议在党总支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1.凡经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通过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
2.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3.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委会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提交村“两委”商议,确定解决办法。
4.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总支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七)实施结果的公开:发挥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在村委会公开栏和涉及事项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具体要求为:
1.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2.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给以答复。
3.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党员大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4.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或持乡镇开具的介绍信向县直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九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决策的事项首先向党员通报,切实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十条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本村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需要决策的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二)对没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征求意见的对象不要局限于党内,要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
(三)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一)加强对党员的责任意识教育,提高党员对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调动党员向党组织认真负责反映情况、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员个人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内思想倾向、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党内工作作风的情况、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党总支的意见建议以及要求方面的情况的反映,社情民意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事项的反映等。
(三)党员要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向党总支报告,不得保留和报喜不报忧。对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四)通过汇报、会议、信访、谈心、征求意见等形式,建立社情民意的收集机制,保证情况反映渠道的畅通。
(五)规范党内情况反映程序,坚持逐级反映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员联系户制度
(一)村党总支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采取党员自报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为每名党员合理确定党员联系的农户。做到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并对党员联系户进行登记造册。
(二)党员联系户实行动态管理,可每年更换一次。
(三)党员要加强与联系户交流,经常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充分掌握联系户的思想动态以及对村党总支、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一)村民代表要根据就近和具有代表性的原则联系农户。
(二)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座谈,征集联系户对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
(三)要支持村“两委”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村级事务。
(四)要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推选制度
(一)监督小组由5-7人组成,由村民代表自愿申请报名或经村党总支、村委会确定对象,经全体村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二)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村级组织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三)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参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选举。
第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推选制度
(一)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自愿申请报名或经村党总支、村委会确定对象,经全体村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二)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与村级组织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意见的收集、处理与反馈制度
(一)村党总支、村委会形成的决策事项,村民有异议时可按照程序逐级反映。
(二)村党总支、村委会要通过广大党员、村民代表广泛收集群众对决策事项以及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
(三)村党总支、村委会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定期归纳、整理、分析,并及时向群众作出解释、答复。
(四)对解释、答复不满意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党员大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五)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或持乡镇开具的介绍信向县直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必须建立“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要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事项的内容、时间、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
(二)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党总支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村“两委”商议工作档案,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议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三)决策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议都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决策、决议的记录,必须有与会人员签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存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县直部门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工作职责
1.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全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日常事务。指导、了解掌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
2.探索规范、深化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新思路、新机制。定期向县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推动工作的措施、建议等。
3.加强对乡镇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政策的解释。
(二)其他县直部门工作职责
要认真学习“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内容、程序等相关知识,特别是涉农部门班子成员、涉农科室要学通、弄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应用范围及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 乡镇职责
(一)加强对本乡镇行政村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二)帮助村级组织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加强本乡镇内有关人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原则等知识的培训。
(三)指导行政村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各项制度。
(四)总结推广本乡镇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好做法及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 村党总支职责
村党总支是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自觉参与到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中,提高党组织领导村级事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本村村民自治活动有序开展;结合实际提出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的事项。
(三)建立健全党员联系户制度,通过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党员联系户这个网络作用的发挥,使总支提议的事项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更具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在村党总支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村民代表会、户代表会的决定、决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经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通过的决议。
(三)认真组织村民代表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实施,广泛收集广大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保证所议事项被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组织村民代表,对需要讨论表决的事项按程序进行决策。
(五)对全体村民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村民代表、组干部进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党员职责
(一)加强与联系户的交流,广泛收集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二)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广泛宣传党的政策,以及村党总支的决议,做好对不同意见群众的正面引导,使之被更广大的群众认知和支持。
(三)带头执行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通过的村级事务。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职责
(一)按时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头执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事项,维护村民代表会议权威。
(三)协助村“两委”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决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应用原则,掌握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
(三)负责对决策事项实施过程的监督。对公告、公示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应用原则,掌握应具备的农村财务知识。
(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不合理开支有权予以否决。
(三)对审核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四)对群众提出疑问的地方,理财小组和村“两委”要及时向群众解答。
(五)及时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以求真务实精神,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科学运用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组织体系。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农部门,开展涉农工作时要注意做好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对接;乡镇要强化工作督导,注重借助“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村级要选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县级负责乡镇干部、村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两委”成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村“两委”负责抓好党员、组干部、村民代表、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业务知识培训,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提高基层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县、乡、村三级要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刊物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对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中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乡镇、行政村,要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委、政府或乡镇党委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力,不重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造成负面影响。
(二)村“两委”盲目决策,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村级重大事务,造成决策失误。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级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对不配合决策,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重新推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不重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群众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对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按照党内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等配套实行。
第三十三条 社区内各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