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科级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变更上报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2:30:27 点击率:14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管理工作,真实、全面地记录干部个人的档案信息,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信息收集管理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领导干部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档案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在本县任职的市管干部参照本办法部执行。
第四条 下列信息变更,必须在本人或单位知道信息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县委组织部干部股备案:
(一)身份证号;
(二)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
(三)学历层次;
(四)家庭主要成员变化(个人婚姻关系变化,家庭主要成员出生、死亡等情况的变化);
(五)家庭主要成员重要信息变化(父母、配偶、子女工作单位等情况的变化,子女就学学校变化,家庭成员出国、出境定居);
(六)加入或退出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情况;
(七)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报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为期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上报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鉴定表等材料);。
(九)受到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上报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表、推荐表、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十)新批准登记公务员的相关审批表。
第五条 上报第四条所列信息时,第(一)、(三)、(六)、(七)、(八)、(九)项应当提供变更材料原件作为依据。
第六条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属本人知悉的,由本人将相关材料交本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上报县委组织部;属单位知悉的,由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直接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七条 干部个人信息变更后,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的,县委组织部将不予录入或存入干部系统。
第八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干部的其他个人信息变更,需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按照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归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通海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