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4:45:09 点击率: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内容上可以适当简化。
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县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其他县级干部;
(三)县区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主要领导成员;
(四)县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六)近3年退下来的担任过县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本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一般为参加会议总人数的20%。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其他县级干部;
(二)县区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四)近3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和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等,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20%。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其他县级干部;
(二)县区纪委副书记,部分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四)近3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和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等,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全额定向民主推荐时,如被推荐对象得票比较分散,可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县区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按1:3的比例差额提出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对象人选,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县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具体由考察组与县区委商定。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推荐时,一般应将得票数排在前三名的作为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对象人选,参加推荐人员按上述范围确定。
第二次会议推荐对象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顺序。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推荐对象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县区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在县区党委、政府机关和所在单位张贴公示公告,同时在参加民主推荐大会的人员范围发放,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顺序。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团结协调、反腐倡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1)。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充分考虑岗位的差异,分别按党政正职、党政副职、法检“两长”职位类别设置指标项(见附表2-4)。
对党政班子正职侧重评价统揽协调、民主作风、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对党政班子副职侧重评价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抓落实促发展等情况。对法检“两长”注意考核法律素质、司法公正和效率等情况。
第十四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可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具体得分。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 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民主测评,考察对象是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民主测评会人员范围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职工;村(社区)、直属单位和县区派驻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察对象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近3年退休的部门(单位)领导成员;主要服务对象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在职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5)。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6)。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县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细化。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 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一般在每名党政副职分管或联系范围内选取一定的干部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各类人员比例应当大体相当。
第二十二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民意调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考察对象是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辖区内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干部、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考察对象是部门(单位)领导成员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干部群众代表,以及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的组建意见,推荐新进入党政领导班子人选的情况介绍。
个别提拔时,谈话的主要内容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及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的意见。
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或通知谈话对象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县区派驻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扩大谈话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集体面谈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组归纳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优点、长处和缺点、不足,提出需要考察对象本人说明的问题,形成反馈要点。
(二)考察组集体与考察对象个别面谈,考察组长说明情况、介绍考察组成员、反馈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请考察对象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出要求。
(三)考察组成员听取考察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以进一步加深对考察对象各方面情况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当事人核实、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有重大嫌疑的问题,或情况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
(三)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主要通过与考察对象共过事的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在现岗位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提供分析评价报告。有关部门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基础数据,必要时,市统计局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查。一般在考察前完成。
第三十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区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统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县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方面(见附表7)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
(三)届期内市委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实绩考核情况。
(四)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五)考核中收集到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实绩分析,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届期内的年度考核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论。
(三)民意调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中收集到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由统计部门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县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为乡镇(街道)负责人的,根据县区提供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等资料,结合县区党委组织部门提供的德才表现,重点分析评价考察对象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为县区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根据县区提供的考察对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等资料,结合县区党委组织部门提供的德才表现,重点分析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及本人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廉政建设和公众形象。
(三)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为非中共党员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考察对象的工作业绩评价意见和所在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情况,重点分析考察对象个人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参政议政和社会形象。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领导班子考察综合报告、新一届领导班子人事安排建议方案、继续提名人选现实表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考察材料要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继续提名人选。
第四十一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区党委应当把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注重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增强各类数据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