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5:11:48 点击率: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激励大学生村干部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干事创业,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及《玉溪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玉办发﹝2009﹞75号),结合通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成立通海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牵头,负责做好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定期总结、上报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建立由组织、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县委组织部和乡镇、村党组织负责。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乡镇、村党组织每年底逐级上报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村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大学生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大学生村干部的人身安全。乡镇党委每季度定期听取大学生村干部思想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六条 县人事劳动局负责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研究制定政策、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人才服务机构与大学生村干部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合同续聘和解除(终止)手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大学生村干部保障资金到位。县人事劳动局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与一次性安置费。
第八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联系沟通制度。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到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进行一次调研指导,负责对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条 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假和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同意;3天以内的,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聘用期间,大学生村干部必须在聘任职位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借用。
第十条 由于身体状况和入伍、升学及考录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的,须提前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一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解除合同后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订立聘用合同后三个月内因大学生村干部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应退回一次性安置费。因大学生村干部过错解除合同、弄虚作假欺骗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满两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因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大学生村干部不能正常在岗的,或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及任职村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的,必须及时向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重点协助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少年、共青团、妇联、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引导群众科技种养、科技致富、文明新风,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认真执行工作日志制度,详细记录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培养锻炼
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村“两委”领导与大学生村干部“一对一”帮带制度,由乡镇党政班子领导和村“两委”班子领导共同结对帮带大学生村干部,形成“2+1”帮带模式。村“两委”要多教方法、常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急、难、重任务,促进大学生村干部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并及时将其中党外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及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大学生村干部每月要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季度向乡镇党委作书面工作汇报;每半年和年终向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作书面工作汇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应将大学生村干部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的重点,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根据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原则进行日常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知识、农业适用技术、村务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等。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工作小结、考勤登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乡镇和村帮带领导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自订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当年适当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德、能、勤、绩、廉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个等次,各乡镇优秀等次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 ,并填写《通海县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表》报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通海县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满鉴定表》。
第二十六条 到村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仍在村工作的大学生村干部,在报考公务员时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应给予奖励。全县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表彰活动,对受表彰者给予奖励,并在报考县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培养和发现大学生村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树立榜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县、市和省级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奖励、惩处情况,应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乡镇大学生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着重了解大学生村干部发挥作用情况,并对乡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