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5:13:48 点击率: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定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工作,根据《玉溪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玉办发〔2009〕75号)和《通海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品德和作风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每月每季工作小结为依据,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村和乡镇帮带领导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聘期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完成。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强;
(三)坚持在村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群众基础好;
(四)利用所学专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干事创业,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业绩突出;
(五)组织纪律观念强,清正廉洁。
第七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较强;
(三)能坚持在村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五)组织纪律观念较强,廉洁自律较好。
第八条 大学生村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要求;
(三)基本不在村工作,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五)组织纪律观念差,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
第九条 病假、事假、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乡镇党委结合实际,明确大学生村干部工作职责要求,建立考核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同步收集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二)大学生村干部对所开展的工作定期进行真实、具体的记录和总结,每个季度由乡镇党委签署评价意见后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大学生村干部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和个人述职,如实填写《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记入考核表。
(三)进行考核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大学生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
(四)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干部在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六)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或考核组负责人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大学生村干部反馈考核情况。被考核对象在《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
(七)大学生村干部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向县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和申诉。
(八)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备案表》报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将《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县人事劳动局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期满考核按照个人总结、公开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程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每个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等次。考核结束填写《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满考核鉴定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干部续聘、奖惩和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定向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各类事业单位人员时,可享受优先录用政策。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度考核奖金,并由乡镇党委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
(三)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