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二)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昭通 发布人:昭通市 作者:云南网络党建集群 发布时间:2013-04-24 17:10:42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宣传、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三)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时间、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组织投票和计票,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将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发放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