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二)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昭通 发布人:昭通市 作者:云南网络党建集群 发布时间:2013-04-24 17:19:18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四)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村级财务,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进行的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开展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宗教、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中张榜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公益事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等。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生产秩序、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等。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管理知识的村民,但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原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监督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时办理;
(六)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