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五)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昭通 发布人:昭通市 作者:云南网络党建集群 发布时间:2013-04-24 17:18:49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