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一)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昭通 发布人:昭通市 作者:云南网络党建集群 发布时间:2013-04-24 17:10:51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