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为什么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昭通 发布人:昭通市 作者: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13-06-03 10:49:30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党章,第一次以专门的一章对有关党的干部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要求模范地履行党员各项义务之外,还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此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对原有的党章进行了修改,在党的干部基本条款中,以进一步的更加严格和更为明确的语言表述,作出以下具体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这些修改显然是加强了政治性、思想性,明确地强调干部手中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因而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同时又加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
为什么强调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是针对我们党所处的执政地位,相当多的党员干部手中掌握行政权力、执法权力和各种财权、物权、用人之权等现实情况,尤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事实上已有相当多的干部,不是尊重人民所给予的信任及权力,而是忘乎所以,滥用职权,贪污腐化,敲诈勒索,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在人民中引起很大不满。江泽民同志说:“在执政条件下,共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廉洁奉公,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我们手中的权力。我们的干部必须时刻记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取好处,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他强调说:“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如果以权谋私,势必丧失民心。大家要忧党忧国啊!”
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对各级干部来说,不但是一种有力的警示,也是一种行为准则,具有最高党法的约束力。触犯这项规定,理所当然地要受到纪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