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云南省政府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18 17:30:52 点击率:2
来源:云南日报
《决定》对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须由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强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其中,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决定》提出,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州(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1年之内不得提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人代表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对负直接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因工作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因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事前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