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移民工作纪律规定
作者: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1-06-22 22:18:12 点击率: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移民的利益,确保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党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共产党员,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共产党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执行,各单位主要领导抓好落实,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二章 政治工作纪律
第四条 自觉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县委政府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严禁拒不执行县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县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第五条 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严禁在移民工作中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六条 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和非政府组织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议、决定,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县委、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自觉保持言行一致,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严禁传播谣言丑化党委和政府形象。
第八条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在移民工作中组织、参与和支持非法组织活动,影响移民工作健康推进。
第三章 组织工作纪律
第九条 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擅自改变县委、政府作出的决策,严禁违规议事。
第十条 自觉坚持组织原则,严禁不服从组织的分工安排或消极对待组织的安排。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工作原则,严禁违反移民政策乱开口子、乱许愿、乱表态,影响移民搬迁和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移民大局,带头执行县委、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严禁散布与移民安置政策相悖的言论,编造、听信和传播谣言;严禁不实事求是和违反程序反映问题;严禁利用群众制造矛盾和事端。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房产开发等;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财经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改变移民资金用途,隐瞒、挤占、挪用、截留、侵吞移民资金。
第十五条 自觉执行移民资金封闭运行,严禁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移民资金。
第十六条 自觉执行资金审核、审批规定,严禁未经审核和领导审签就拨付移民资金。
第十七条 自觉执行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严禁不按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移民资金。
第十八条 自觉执行国家资产管理规定,严禁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法占用、占有国有资产。
第五章 群众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自觉坚持党的宗旨,严禁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损害党委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移民工作被动。
第二十条 自觉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严禁对群众逞威风、耍权势、欺压群众、与民争利。
第二十一条 自觉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严禁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或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影响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自觉贯彻执行移民政策,严禁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损害移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自觉改进工作作风,严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恶劣、作风漂浮,吃拿卡要,伤害与移民的感情。
第二十四条 自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干、拖着不办。
第二十五条 自觉如实全面宣传移民政策,严禁截留移民政策,严禁作反面宣传和虚假宣传、扰乱视听;严禁失实、失真和虚假反映移民工作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给予全县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党政纪条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绥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绥江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