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若干规定
作者:县委办 发布时间:2011-06-22 22:20:36 点击率:8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设立的基层党组织。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根据《党章》和中央以及省市县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全面做好党建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坚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方针,通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调动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设立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在7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至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第七条 各党组织在进行换届选举前,或班子成员出现缺额需进行增补班子成员时,事前须向县直工委请示并经同意后,才能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县直工委审批。
第八条 机关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特殊情况下,经县直工委同意也可由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兼任;事业单位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第九条 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班子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决议、决定,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推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七)协助党组管理本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本单位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所属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党务工作,促进本单位党务工作规范化。
第四章 机关、事业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培训。党员要积极参加总支和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要建立和落实集中学习考勤、学习笔记检查和学习心得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电化教育、网络教育、交流会、座谈会和参观考察等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可以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学习效果。离(退)休党员的学习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章规定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针对党员流动、下岗、待岗等新情况,以及老弱病残的党员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党支部和党小组,每个党员都要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因工作变动的党员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三)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的开除出党。
第五章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把思想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一)要组织好本单位的政治学习,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要组织开展以“创建文明单位、当好人民公仆”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一)要加强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把素质好、党性强、作风实的党员,选配到党组织领导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
(二)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三会一课”落到实处。
(三)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的作用,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四)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党费,党总支、支部每季度向县直工委上交一次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五)要认真组织开展“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以党风带动机关作风和行业作风。
(一)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型、效能型、廉洁型”单位的创建活动;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
(二)要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激发党员和工作人员的热情,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
(三)要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力度。
(四)要认真开展机关作风和行风建设、效能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的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群团组织,积极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二)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群团组织的干部,提出群团组织领导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要定期听取群团工作汇报,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要帮助群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章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工作制度。
(一)党员大会: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形势任务,适当增加召开的次数(不设党小组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结合实际工作,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本级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听取、审查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讨论和表决接收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奖惩和处分,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总支、支委会:党总支、支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党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讨论决定如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工作报告;研究和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奖惩和处分,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找出差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传达学习党内文件,交流学习体会和思想认识;研究非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党课: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应组织两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党课的主要内容是讲党的理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形势、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党纪等。同时,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达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目的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工作制度。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和小组的组织生活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了解并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或行政负责人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对违法乱纪党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党总支、党支部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二)党支部要定期分析研究职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经常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
(三)思想政治工作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疏导的原则,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实际困难,达到调动积极因素,增强凝聚力的目的。
(四)要组织开展谈心活动,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同时,要注意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形成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工作制度。
(一)县直工委与各单位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做好各项工作,每年由县直工委组织检查,县委抽查。
(二)党总支要与所属各党支部签订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对照责任书进行一至二次自查。党支部应与党员个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县直各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党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保证党建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工作保障制度。
(一)党总支(支部)要积极争取党组和行政班子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真正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向党组专题汇报本单位党建工作不少于两次,并共同研究和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二)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支持并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学习和培训。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把本单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能够正常地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加强党组织的活动阵地建设。
(四)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党组织了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上划部门党组织和企业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绥江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