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大组织检查《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
作者:盐组宣 发布时间:2012-06-18 17:20:08 点击率: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人民调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以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玉琼为组长,人大法工委主任张少京为副组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昌贵、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梁远继、县司法局副局长谢永胜为成员的检查组,自6月12至15日为期四天,先后深入中和、牛寨、豆沙、柿子、普洱、盐井镇六个乡镇和司法局就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工作检查指导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检查组到乡镇听取了司法所所长就《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实施的书面汇报,根据司法部对人民调解室的规范化要求查看人民调解室建设,查阅人民调解档案,并走访部分干部群众。6月15日下午,检查组到县司法局检查调研,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明华向检查组全面汇报了司法局以及各司法所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实施的情况以及人民调解法实施中的不足之处和存在的问题。马玉琼重点就如何切实落实《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了建议。
检查组认为: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只有一年多时间,县司法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效果明显,亮点纷呈;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领导重视程度高,在调解法颁布实施初期,司法局统一部署,各基层司法所及时通过街头宣传、网络媒体、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全覆盖、分层次、抓重点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法》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及队伍,形成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社)设立调解小组,多途径多方式地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一整套符合盐津县实际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在学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与省际接边地区的四川筠连县、高县“联防联调”;近年来,盐津县大多数矛盾纠纷都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乡镇司法所调解成功率大幅度上升,群众公信力大幅度上升,上访率下降,有力地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被省司法厅、省人社厅记“集体二等功”,三名司法所干部分别获得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百佳人民调解能手”和“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快捷,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值得大力推广。
最后,检查组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由于司法所承担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九项职责,人员编制少,人少事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量薄弱,应积极争取编制,增加司法所的力量;
二是部分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缺乏,一些调解员还停留在凭经验调解的层面,应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定期不定期抽查考核,提高调解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要合法化、规范化,规范“一案八表”人民调解档案的填写,便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和申请司法确认;
四是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普遍没有得到落实,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无业务办公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的补贴偏低、人员变动大等问题,应当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县人民法院对调解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
六是各级调解组织应加强责任心,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为平安盐津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